A:
民法第3條第1、2項明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是以,蓋章效力與簽名效力相同。
如果個人因擔任公司負責人,而將個人印章授權公司使用,則於授權範圍內,負責人應負起全部責任。惟如不在授權範圍遭他人盜蓋,因印章真正,如發生爭議,須由授權者負舉證責任,且有時需負起表見代理責任。因此,個人小章建議仍自行持有,如公司規模較大而有授權之必要,亦建議需有完整之授權,以免日後滋生爭議。
以上,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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