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只要對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書面立約僅是為日後發生紛爭可以作為憑據,並不影響契約成立與否。而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自然包含買賣價金及賣賣之物,若雙方對這兩要素的內容皆同意,買賣契約成立。
此外,又因您已領有定金,按民法第248條,推定買賣契約成立,簡單來說,「推定」是法律規定若達成一定的要件,即會發生相對應的預設結果,亦即透由支付定金的條件發生,達到買賣契約成立的效果。因此即便於訴訟上,雙方因無書面契約可證明意思表示一致,只要您可證明有收受定金,除非買家可另外證明買賣契約不存在,否則依法推定買賣契約已合法成立。
買賣契約成立後,雙方即須依約行事,也就是說,您負責提供買賣契約中約定的買賣之物,買家則有支付買賣價金的義務。
按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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