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先前於一家未上市公司任職,當時公司因為增資所以有拿出15% 股票給員工認購,限制兩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說明時有承諾離職時會以原價購回。本人後來於認購後兩年內離職,請公司處理認購的股票,公司確以沒有一定要購回為由不斷拖延,請問我該如何採取適當的法律途徑保障自我權益。
A:
民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目前可先發函催告雇主按照當初約定回購股票,對方若仍拒絕回購,則可考慮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無異議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有無訴訟空間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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