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110/04/25向飯店婚宴訂席(110/12/04舉辦),最低消費181363元並跟我收取37000元訂金,我在110/08/21向飯店提出因疫情要取消,飯店沒收所有訂金。
我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由此可知,婚宴業者所收取定金上限不得逾總價金20% ,否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無效。
此條跟飯店業者主張之前簽定合約無效,拿回訂金嗎?
A:
您好,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次按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規定,向甲方收取定金新台幣 元整(不得逾第五條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以及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企業經營者於簽立本契約時,除雙方約定不收取訂金外,所收取定金不得逾第8點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是以,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於違反第1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飯店業者所收取定金上限已逾總價金20%,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無效。消費者解約後仍得依前開規定,請求飯店返還已繳之定金。
然而,依目前之防疫規範,於7/27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戒二級強化措施,其中4.婚宴可開放,故而,如您若以「疫情」事由取消婚宴則可能構成個人因素,即屬於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無法主張返還全額定金,僅得依上開規定主張依比例返還或請求返還逾契約總金額20%之部分金額。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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