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看過本網站「工讀生資遣問題」一文
我本身也是一位家教老師,此個案與家長口頭約定教導英、數兩科,自暑假7月至明年學測,一週英文一堂、數學兩堂,8月第一週開始,家長先是說要停上英文,保留數學兩堂,這部分我同意了,然而第一週結束,馬上又表示連數學課程也要停掉,等於我在沒有任何準備時間的情況之下完全失去這份工作。7月至8月期間有其他補習班等提供全職工作,我有以「家教時間衝突」為由推辭(有留存文字紀錄),請問:
1.這樣的狀況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2.承上,若可以要求,能依據什麼條款?如何計算賠償金額或比例等?
謝謝回覆!
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民法第 549 條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查您所詢問題,因您跟家長只有口頭約定,而家教與教師間的關係應屬委任關係,任一方都可隨時終止,但家長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恐有違反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您可以依照預定完成家教課程所受之報酬作為損失計算(譬如一堂A元,有B堂沒有上,損失AXB元)。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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