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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配眼鏡但沒取件造成損失


陳OO 發問於 2021-08-02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客戶配眼鏡時已約定好價錢,在line上也有紀錄通知眼鏡已製作完成請他取件。

客戶也答應取件但都沒來,後面以工作在外地要等他回來,最後直接不讀不回……

因為眼鏡都屬於訂製商品根本不能退給廠商,如此請問如果要告訴客戶不取件的法律問題是什麼呢?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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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只要你的LINE對話紀錄能證明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則該客戶就有義務依雙方約定付款,
如果對方拒絕付款,可循調解或訴訟方式爭取你的權益。
當然這些爭取你權益的程序都會耗費你的時間金錢,也不見得可以就此等損害跟對方索賠,
這就是買賣的法律風險,
因此建議在接受客戶下訂前,能透過約定定金、違約金等方式,獲得一定的保障。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 367 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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