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從國外代購回台灣的零食或是日用品等商品是否能在網路上公開販售?
代購回台販售的商品若無中文標示是否觸法?
如果是私密社團販售是否就可以不用附上?
謝謝
A:
無論是自行帶入國內,或郵購、網路購買外國食品,只要是在國內販售外國食品,都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及申報產品有關資訊。代購產品未經查驗登記販售,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47條之規定,可處販售者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另外在網路上所販售的食品,大多屬於完整包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應在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等。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依照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因為疫情不能出國,消費者更想品嚐國外的食物,也很流行代購日韓零食、泡麵。代購國外食品,或以網路向海外賣家低價購買外國食品,再透過各網站平台銷售或網路直播銷售,都應注意以上法律規範。即便是私密社團,也涉及輸入食品、販售食品的營業行為,仍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及中文食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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