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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零售發批交易糾紛

零售發批交易糾紛


COOOOOOOOOOO 發問於 2021-07-2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你好,

有商業交易所問題跟你請教
我們是從事進口眼鏡批發的代理商,主要是一般的眼鏡行通路為我們主要的客人。

近期5月有跟一個新客人合作也挑選的我們公司的眼鏡商品金額大約在12萬元左右,但7月後要去請貨款的時候,店家居然反悔說要把商品都退回給我們,要取消交易。

出貨單上有出貨金額也有點交雙方各一份,但遺漏簽名,一般的合作方式的是店家挑選商品後,我們出貨給店家,請款時間為出貨後的2個月,因為合約需要預付款所以店家沒有選擇合約的方式,以零訂的方式結帳,但這些都是口頭上的承諾,目前,店家反悔說他誤會以為我們是寄賣合作,但他也有說是他單方面的認知,我們當初合作都說明的很清楚,這部分的內容我們公司有電話錄音可以證明

1.店家已銷售3-4支眼鏡商品
2.有出貨單點收,但沒有簽名

我們可以主張什麼來保護我們自己呢?

如果要發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呢?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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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依據本條,一般商品買賣契約之成立,屬於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於當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之意思表示成立。
2. 而在法律上所謂寄賣,屬民法上的行紀契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6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以本案為例,如果是雙方約定是寄賣,則店家是以自己名義,為貴公司計算出售眼鏡商品之商業交易,並向貴公司領取報酬。在實務上,若為寄賣,通常會有關於(1)定期提供銷售清單及銷售總金額、(2)拆帳方式、(3)就未銷售完畢之貨物要如何退貨處理的約定。
3. 綜上,建議可進一步檢視相關證據,以釐清買賣雙方是否於5月間已就貨品品項、價金互相同意。倘若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買賣契約已成立,則貴公司後續可進一步斟酌是否據以採取法律程序,請求對方履行契約。
以上謹供卓參,如希望補充進一步背景資訊或有進一步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品和法律事務所 尚佩瑩律師 02-7724-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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