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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屋合約問題

租屋合約問題


尤OO 發問於 2021-07-26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租約紙本遺失,但手機有群組Line文字記載房東收取費用與押金租金證明,如果在提前解約的情況下?是否會影響租約權利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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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之規定,租賃期間不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並不以書面成立為必要。因此,假設所簽訂的租約是屬於一年一簽的定期不動產租賃契約,只要從保存的LINE對話紀錄中可以證明雙方有租賃合意,契約即已成立,並不會因為任一方丟失紙本租賃契約,而使因租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受有影響(例如仍可請求房東修繕租賃物)。

二、接著,承租人有無「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之法定提前終止事由?
若承租人有前開所列事由,原則上以書面方式,於終止前30日提前預告並檢附事證,即得提前終止租約。

二、承租人若無法主張有法定提前終止事由,有無另外約定得提前任意終止租約?
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第一項「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之規定,租約之任意終止得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如果雙方約定「得」於租賃期間屆滿前任意終止,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第二、三項,終止之一方至少須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否則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如果雙方約定「不得」於租賃期間屆滿前任意終止,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之規定,租賃關係即不得任意終止,所生之權利義務亦持續至租賃期限屆滿始消滅。因此,若任一方執意提前終止租約,除非經雙方合意終止(例如以給付違約金等方式,且違約金並不以一個月租金額為限),否則原則上租賃契約仍然存續,雙方仍有支付租金及提供建築物予他方使用之義務。

三、至於房客所給付之押金,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房東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房客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之債務後之剩餘押金。因此,房客並不會因為丟失紙本契約,而喪失請求房東返還押金之權利。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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