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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承攬政府標案出版品之著作權釐清

承攬政府標案出版品之著作權釐清


黃OO 發問於 2021-07-2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
政府機關招標文件的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疑問,
後述附上的招標文件之契約書文字有三個問題:
1) 轉讓所有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機關可取用平面出版品的圖片,製作另外的短片之類的。
2) 等同於讓承攬廠商放棄著作人格權,無法約定著作人為承攬廠商實際作者呢?
3) 創作者是否可聲稱這是與某政府機關合作的作品,並於社群媒體公開展示呢?

政府機關招標文件之契約書關於 權利及責任 文字如下: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三)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1.1.本案手冊所使用之全部原始影像/圖像/繪圖設計,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有,機關得不限次數與任何形式使用,並得授權第三人使用,且不需事前知會廠商並支付任何費用。廠商應於結案時檢附本案影像/圖像/繪圖之著作授權同意書及著作權讓予證明書,並同意不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2.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包括受僱及受聘)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各項設計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廠商並於雙方合約簽訂之同時,將著作財產權讓予機關,並同意不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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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根據貴司與機關所約定的契約1.1約定「本案手冊所使用之全部原始影像/圖像/繪圖設計,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有,機關得不限次數與任何形式使用,並得授權第三人使用」,可見本件作品是由機關出資聘請著作人完成,故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則保有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的內容包含「公開發表」、「姓名表示(要求標示著作人姓名)」以及「禁止不當改變權(禁止不正當地修改作品)」。

著作人如果要在社群媒體公開作品原則上沒有問題,但由於機關仍然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播送和公開傳輸權,因此建議還是告知機關,並最好請機關書面同意,以避免爭議。

另外,雖然貴司與機關的合約中有明文約定著作人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但著作人依法仍然享有著作人格權,若他人(除了機關以外)有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事,著作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

著作權相關權利義務,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仍需審視全部契約條款再為解釋為妥,建議您再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較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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