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疫情關係,5/12起八大被中央政府強制停業至今已2個月半,這期間,由於開放八大與否,政府無法給明確的時間,屢次與房東溝通,房東不願意減租或免租,由於是租空屋,裝潢費花了600-700萬,房東抓準我們的心態不可能放棄這間店,但是由於月租金+管理費高達每月22萬,停業至今,已無力再負擔店租,此期間也有發文至市長信箱,市長那部門的人員回覆店租是屬於私法的部份,市長室無法管,但是當初也是市長宣布強制停業,造成所有的員工的生活頓時陷入困境,紓困金1-3萬,並不是美金,在新北市,任誰都無法支撐2.5個月,更何況目前政府無法讓八大開業,請問,就於店租的損失,由於是政府的命令,另承租者無法再繼續繳納店租,退租,損失押金40萬及需要淨空承租的店,需要再花一大筆拆除費用。
請問,因每月的損失,房租部份,是否可以申請國賠?
A:
您好: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因此依您所述,政府因應疫情宣布強制停業,雖造成您的損失,但如果要成立國家賠償,可能須證明政府有管理上的疏失,並且和疫情擴散、導致您權利受損間有因果關係;否則政府為避免疫情擴張而強制業者停業,此乃政府基於公益、守護國人健康,而不得不為之政策,則與國家賠償要件不合,恐難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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