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買家以商品內容不符要告詐欺

買家以商品內容不符要告詐欺


SOOO 發問於 2021-07-2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賣家,在網路上做小小生意...
有個買家跟我購買商品,商品內容也有說明官方圖片僅供參考、大量製造會與官方提供的圖片有差異
請以實體商品為準,可是買家收到貨依然還是說與他認知有落差..要告詐欺
我向買家說明商品的圖片只能參考,要以實體物為準!
如果他不滿意我們也非常願意全額退費給買家,可是該買家不領情..說了一句法院見後人就消失...
消費者買了這個商品,我就是給他這個商品~絕對沒有不實或詐欺
我做生意老老實實絕不欺騙,也沒有他買了A商品給了他B商品或石頭垃圾充當商品...
請問這種情況賣家能有方式保護自己嗎? 買家提告詐欺會成立嗎?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公平交

瀏覽人數:23156

A:  您好:
如果您在網路提供商品的圖片,並且特別註明因實際商品可能會與官方提供的圖片有差異,而您所PO載的商品圖片是來自官方,未經過修圖、隱匿、變造,應可認出賣人已善盡告知商品資訊責任,並無刻意提供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資訊欺罔消費者。
如是網路購物,買受人即消費者對於收受商品不滿意,例如認為有色差等,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賣家應退回商品價金予消費者,但不代表賣家構成刑事上之詐欺取財罪,也不代表賣家有施以詐術侵害消費者意思決定自由及財產權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買家縱使有提及法院見後人消失,建議您仍依法處理退款事宜即可,而毋庸理會。
刑法詐欺罪的成立要件,須行為人故意提供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價金,如題意所述,依照您提供的商品資訊,應至於不構成刑事詐欺責任。
在網路上從事買賣交易行為,本來即存在違約風險,只要誠實告知商品資訊,即屬賣方自我保護措施而不會陷入相關民、刑責任,倘若買方刻意栽贓或藉機勒索財物,買方將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至於賣方是否提告,則屬賣方之權利。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