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縱使因消費者進行必要檢查等事由,導致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消費者仍得於七日內得解除契約,即俗稱之鑑賞期(使用期)。因此,商品送來後,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而拆封商品包裝或使用商品,仍得於七日內主張解除合約。
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之規定,賣家應返還受領給付之金錢;買方應將受領之給付物回復原狀並返還之。因此,消費者進行前述必要檢查時,如導致商品毀損(例如商品包裝因拆封而有毀損)、滅失或變更(例如商品含有消耗性零件,一經使用將會減少其使用壽命等),導致無法回復原狀,買方即須依同條第6款「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之規定,按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之範圍內償還價額,即俗稱之整新費。但是,回復原狀所需之整新費多寡,須由賣方舉證說明,並非任由賣方單方面定之。
最後,若問題內所指之「商品送來有瑕疵損壞」、「外包裝也都好好的」係因該瑕疵損壞未經拆封包裝或使用,即可輕易自外觀得知,賣方自無從主張商品未回復原狀而主張整新費,否則若因必要檢查而拆封商品包裝或使用商品,導致商品無法回復原狀(例如一經拆封包裝就會留下痕跡),賣方即得依前述規定,經舉證後請求償還價額(例如償還該包裝之價額)。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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