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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返還金額


林OO 發問於 2021-07-1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目前營運9個月,資金目前為$0,在無簽訂合夥契約的前提下,合夥人若要退夥該如何計算返還的金額?金額若無法達成共識該如何處理呢?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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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按民法第670條: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就退夥部分,需釐清合夥財產多寡?因為雖然說要退夥,但是不能要求退回投資的款項,而是必須結算合夥財產。所以若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就要針對合夥財產逐一進行結算。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您好:

一、首先,須釐清該契約關係為民法第667條第1項「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之「一般合夥」;還是民法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之「隱名合夥」。

二、假設為「一般合夥」契約關係:
合夥人聲明退夥時,應依民法第689條第1項「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
財產之狀況為準。」之規定,以退夥時之合夥財產進行結算。結算後,如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出資額時,依民法第698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之規定,退夥人僅得請求按其出資額比例返還;如合夥財產未受虧損時,退夥人才能請求返還全部出資額(最高法院51台上1452)。
另外,依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之規定,合夥財產包含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而所謂「其他合夥財產」並不以資金為限,還包含合夥所購入的貨物、設備等財產。因此,即便目前公司資金為0元,在進行合夥財產結算時,公司資金以外的其他合夥財產亦應一併納入計算。

假設為「隱名合夥」契約關係:
因隱名合夥之合夥人係為出名營業人而出資,出資後其權利即歸屬於出名營業人,且隱名合夥並無所謂的合夥財產,單純僅為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因此,隱名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額之返還,不須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進行合夥財產結算,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無約定,依民法第709條之規定「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之規定,退夥人得請求返還其出資款及應得利益,或返還剩餘存額。
因此,雖然目前公司資金為0元,如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並未因損失而減少(例如只是全部拿去購買貨物或添購設備),隱名合夥人仍可以向出名營業人請求返還全部出資額及應得利益。

三、最後,如雙方對於退夥返還金額有異議,得訴請法院依法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9款,原則上法院會先試行調解)。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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