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小弟日前與人成立一家不動產仲介公司(有限公司)合夥人共有五人,我為其中一位股東,而近來因理念不合,提出退股事宜,但股東們皆不同意,所以目前已不在公司執行業務,僅為股東身份,但請問律師,如果我想自已再另設一家同性質的公司,不知會不會有什麼問題,之前有簽過一張協議書為5年內不得退股,及不得有二心,否則股金無法退回要沒收,及放棄沒法律抗辨權,這算不算競業條款呢,謝謝回答。
律師
A:
若能由台端提供當初之合夥契約書之各項條款,較能明確回答所詢問題。然因網路問答恐有此種困難,因此,擇要回答如下:
來函所示之公司組織為有限公司,依據第108條第三項之規定,有限公司僅有負責執行業務之董事負有競業禁止之義務。因此,台端既非執行業務之股東,原則上即無任何競業禁止之義務可言。
其次,台端若希望能退股、以取回出資,則需參考公司法第111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亦即,「需獲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轉讓出資之全部或一部於他人(包括其他股東,或者公司股東以外之任何第三人)」。若有任何股東不同意台端之出資轉讓行為時,該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該不同意之股東又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實際面上應如何達到台端目的而轉讓出資等相關細節,有待另行參酌原合夥契約條款而定。
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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