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我一開始是跟建商承租全空的店面,建商賣出後,換成新房東,轉換合約時有公證維持原合約。
要退租時新房東主張裝潢是他的,他買下時合約有說原況買入;但我們是空屋租下,所有裝潢都是租下後才自己花錢增加(有空屋照片和裝潢照片)。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合法把裝潢拆走?
新房東可以主張裝潢是他的財產嗎?
謝謝您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到租賃契約內容,一般租賃內容會約定租賃屆滿後,是否回復原狀或維持現狀之約定,所以您們可以先確認租賃契約之內容。
若未有特別約定,則以回復原狀為主,所以裝潢的部分可以再跟房東協商,否則若要拆除,也是需要一筆拆除費用,另未附合在房屋的裝飾物品,所有權應仍歸房客所有。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按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因您的租賃契約有公證,因此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您與所有權人間。
二、次按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816條有求償之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通說認為動產附合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應以是否具有「固定性」、「繼續性」與「無獨立性」判斷其附合程度,假設您的裝潢不具備上述之要件,即不構成有關物權附合之概念,於退租時您可以合法搬遷該裝潢,但若符合附合要件,此時您即向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
三、「他買下時合約有說原況買入」?
(一) 您應該與前所有權人確認〔或請所有權人提出買賣契約書〕,是否當時契約有此約定。如無此約定,那就不用理會說謊之人。〔實務上常見撒謊藉機貪小便宜之事〕
(二) 縱使有此約定,基於契約相對性,您亦不受「他買下時合約有說原況買入」之拘束。深言之,此部分您應讓所有權人知悉「事實〔裝潢係房客自行裝潢所有〕」。若前所有權人誆稱其為裝潢所有,且因此抬高售價,此部分恐該當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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