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要詢問一下~~客人來我們實體店面訂手機!!要另外幫他跟廠商訂!!所以跟客人先收訂金!!!確保雙方買賣交易!!但後來客人反悔又不要訂了!!但商品已經幫客人訂好了!!那我們可以不退還客人訂金嗎???
A:
您好,有關所詢事項涉及民法定金之問題: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另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是以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如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是以,臺端為實體販售店面,除契約約定可退定金之情況外,臺端無須退還定金。如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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