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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退還預付婚紗訂金


cOOOOO 發問於 2006-12-11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與男友2006年12月4日在某家婚紗館預付訂金一萬三,包套總金額為二萬八千元
當初門巿服務小姐並未告知訂金支付後不能退還
隔日事後後悔想要退回訂金,但對方不答應
我與同事要求至少退八成訂金回來,該業者也不願意
只同意轉讓它人或是變更內容,可更改拍照藝術照或全家福照


當下因心想不能退還訂金,原本有朋友願意到該家婚紗館拍藝術照
因此於12月6日回到該婚紗館變更內容,更改為藝術照
只是當時內容朋友不是很滿意,於12月9日又再次到店家詢問藝術照相關內容
只是朋友後來也不願意到該家婚紗館拍照,事由是覺得對方服務不滿意
試問已變更過合約內容但皆尚未試穿過任何禮服及試妝等事項
仍無法達到退訂金之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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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來信所問之問題,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所以您既然已交付定金予該婚紗業者,除非您可以舉反證推翻您與該業者間並沒有成立任何契約,否則既然契約已經成立,您自然要受到契約內容的拘束。
至於「定金」的部分,由於定金的性質有多種,究竟您交付給該婚紗業者的「定金」性質為何,應該要視您當初與婚紗業者所訂之契約內容而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在此,在契約已經成立的情況下,無論您後來基於何種原因不願意拍攝婚紗,亦不會影響原契約之效力,因此該業者不返還定金並非無法律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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