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民法第 354 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二、查因為實體店面購物並非通訊購物所以退貨規定應參考特力屋會員規範與民法規定,據了解特力屋應該是一個月內都可以退貨(請詢問店家為準),又因為您主張退貨理由是因為物品有瑕疵,故拆除費用應該由特力屋負擔才是。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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