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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


張OO 發問於 2021-06-23 | 臺中 | 製造業

Q: 律師 您好

請問讓員工簽訂「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後,需要送公證人(公正單位)嗎?
沒有送公證人公證會不會就沒有效力?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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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所以契約在簽訂時即已生效;

至於您說的效力,應該是指「執行力」,若該保密合約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建議送公證,因為可以依照第13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法律行為,在請求公證並於公證書中約定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才可不用經由訴訟程序,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實現權利: 一、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此時「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應為「債務人預先拋棄將來依照訴訟程序主張權利的機會」以及「將來執行的合意」。所以,在符合公證法第13條規定情形之下,利用公證制度的功能,確實能省掉曠日費時的訴訟時間。

此時若不依約履行時,才能不用經由訴訟程序,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喔。

以上簡覆供您參考,若尚有疑問,歡迎來電、來訊安排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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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理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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