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公司在某一賣場設櫃已達3年時間
而我在那裡工作也有2年8個月
現在公司要在12月底撤櫃,有可能將我轉調至別縣市
到目前為止公司都未找我談到這些問題
而之前公司就都以調動來讓員工自行離職
幾天前又有一名員工被從高雄調至台南工作
所以我很擔心到月底或者月中就換我被調動,因此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1、我不想調別縣市,如屏東調高雄,因工作時間長12小時,路程騎機車來回要2小時,就算通車加等車的時間,來回也要超過3小時,路途過遠我不願意調動,可以請公司資遣嗎?若公司規避此一問題,故意將我在月中調動,我該怎麼辦?
2、我不去別縣市上班,公司若要我寫離職單或以曠職3天將我免職,我該怎麼辦?
3.公司若都未談及調動補助或資遣的問題,我要怎樣才能保障我的權益?
4、若到勞工局申請調解,公司都有請法律顧問,我們員工能爭取的贏公司嗎?最後若要訴訟,我們也沒有金錢上能力來和公司進行訴訟
5、進公司時都有簽一份合約,上面有寫要應公司調動以及不得要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請問是否會因這份合約而無法要求資遣 ?
6、目前工作時間達13.5小時、月休7天,薪資28000元加1500元的全勤,請問是否有違上班時數規定?
請問,我能爭取到資遣費及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請教教我該怎麼做才好,若公司不願意又該怎麼辦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台端來函問題過於冗雜,僅擇要回答之,若仍有疑義,建議當面向律師請教。
首先,勞動基準法為強行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訂之最低標準。故台端與公司之契約有關不得要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事項,因牴觸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而自始當然無效。
至於契約中有關應配合公司業務調動之規定,並非當然無效。惟公司之撤櫃已屬業務緊縮之問題,雇主本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又雇主為規避勞工資遣費之請求,以逾越合理範圍之遠距調動搭配每日長達13.5小時之工時,且無給付交通補助或其他協助之必要作為,已足認雇主有終止勞動契約之內心意思,並以默示之意思表示終止契約。
故本案仍屬雇主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台端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請領20日之預告期間的工資,並可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二又十二分之八個月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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