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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商品瑕疵要求換貨

商品瑕疵要求換貨


林OO 發問於 2021-06-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買了組沙發,因為裝潢所以從購買後約2個月才拆開包裝,拆封後發現沙發組多處瑕疵,立即向賣家反應,賣家引用民法356(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指出沙發瑕疵均非為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為由指責我怠於通知拒絕換貨,只願提供維修並要求支付1000元運費,我因受限疫情所以系統櫃裝潢拖到時間且因非第一次向該店家購買才會收到貨沒立即打開檢查

請問所謂"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有特定時間嗎?
賣家無法反駁我提拱的瑕疵為店家出品既有瑕疵,卻引用民法356條拒絕換貨合法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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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提到之沙發瑕疵於購買後2個月始發現,以下未您提供初步之法律意見:

一、 按民法第356條、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二、 次按同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三、 再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民事判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因物之瑕疵而解除契約,與因不完全給付而解除契約,兩者有別。前者無須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買受人即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後者則須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始可解除契約,且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時,如其不完全給付可能補正者,惟於買受人定期催告補正而不補正時,始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不能補正者,則可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前者應受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除斥期間之限制,後者則無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前者倘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後者則無此規定之適用。」

四、 綜上所述,所謂「通常程序」須依社會通念與交易習慣而定,您所買受的沙發只要於證明係於您通常程序所檢查到瑕疵,並且於6個月內通知出賣人,則屬於合法期間內行使權利。且即使就算於交付沙發後之5年內始發現瑕疵,出賣人仍需負擔修繕或是返還部分價金之責任。又瑕疵擔保依上述司法裁判觀之,不影響不完全給付請求權,故若是您可證明其瑕疵屬於可以歸責於出賣人,您亦可依照不完全給付之請求權要求對方修繕或是解除契約。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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