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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夥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陳 發問於 2021-06-04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律師,你好
1.朋友工程行營運出現困難,提出讓我入股出資一起渡過難關,2人合夥經營工程行,當初只是口頭合約,是否有法律效力?
2.如今因對方家庭及合夥前行號欠款因素造成經營不善,當初口頭上合約中內容包含一條, 如因個人或家庭因素導致公司營運不善需賠償對方投資金額之兩倍全額,如若對方不承認口頭合約或者投資金額,僅有對話紀錄、錄音檔及商行對外承攬合約之名能否有法律效力?

契約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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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即便是口頭約定也有契約效力可依據當初約定內容請求對方賠償投資金額兩倍全額,惟其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有契約約定存在,應有諸多疑點必須釐清,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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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可以分下列幾個層次,思考、討論:
一、口頭契約法律效力?
(一)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二)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三)因此此之問題在於,如何舉證證明,真的有此口頭約定。
二、是否已符合「如因個人或家庭因素致公司營運不善時,須賠償投資者所投資金額之兩倍金額」之要件?
從您提問中,實難判斷『營運不善』要件為何?入不敷出,抑或清算解散?此部分恐需藉由雙方當時錄音去判斷,當時雙方之真意。
三、主張兩倍投資金額,是否有理由?
(一)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如前述,是否該當要件為重點。如該當要件,法院若認為違約金過高,亦須留意民法第252條。
四、附帶說明,有無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雖未經對方同意,但如自己為談話一方,且係為了保護自己權利而蒐證,似不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及「他人」要件。但為免爭議,建議錄音作為會議記錄前,應取得對方同意。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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