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服務之公司於92年間開立一張票據給客戶,但於交付途中因故遺失,已聲請止付,並將票載金額提存於止付銀行,但因公司人員交接關係遺漏了後續步驟,沒有聲請公示催告,故也沒有取得除權判決。
請問若公司要領回提存於銀行之款項,是否要補足應有之程序後才能取回,或另有其他解決之方式?
A:
您好,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既未辦理公示催告,則原來之止付通知已失其效力,票據占有人自得請求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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