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關於任何未明定於法律條文內,如汽車或房屋之定型化契約準則內的物品之其他物品的銷售契約,是否有規定定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多少,且若買方不履行契約,可否全額沒收訂金?
A:
您好:
依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定金係契約當事人一方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參照經濟部訂頒之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汽車買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條,均規定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10%;「成屋買賣」、「預收屋買賣」,則並未就定金部分規定上限。
因此,倘若買賣標的並無經濟部訂頒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或契約範本中並未規定定金上限,自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定金。
另外,如契約對於定金返還並無特別約定,依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如契約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買方自不得請求返還定金,或僅得請求返還逾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上限之部分金額。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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