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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損害賠償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21-05-12 | 臺北 | 製造業

Q: 請問跟公司有賠償協議 協議內容有一項甲方如有逾期不給付情事或中途離職 即喪失期限利益
乙方得清求一次全部和解金 並請求年利率10% 計算利息
甲方是我 乙方是公司
我打算在公司任職最後一天把剩餘金額全部清償 就協議書上內容
我這樣算是中途離職嗎? 公司跟我要求這10% 的利息是合法的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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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提供協議書部分內容,顯示是有賠償金額分期給付的狀況,
而您享有分期給付期限利益的前提要件是您按期給付,
舉例而言,若協議書內容是每月1日給付,本月為5月,您未在5月1日給付,
而在5月10日離職時給付全部剩餘金額,解釋上同樣未符合協議書原約定應在每月1日給付的規範。

至於年利率10%利息的計算基礎是全部和解金,還是要扣除已經給付部分,僅能請求剩餘部分本金的利率10%利息,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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