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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餐具類屬個人衛生用品


李OO 發問於 2021-05-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請問網路購物,餐具類(例如杯子、盤子、筷架、飯碗等等)材質為陶瓷可重複使用商品,盛裝食物是否屬於個人衛生用品?進而不適用消保法之7天鑑賞期呢?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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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又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6款之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由此可知,無七天鑑賞期(或稱猶豫期)的商品限於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基於衛生考量例外無給予鑑賞期之適用。然而該「個人衛生用品」之判斷標準為何,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8月14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027566號函旨,應以「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

就您所提到的材質為陶瓷可重複使用之餐具類商品,並非前開函示所例舉之個人衛生用品,且類此商品密封似更基於防免碰裝等理由,又拆封後試用於於盛裝食品後再次出售,相較於所例舉之內衣褲類商品,亦似較無影響衛生之虞,因此您所指之餐具,似非屬於可排除七天鑑賞期試用之商品。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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