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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取得債務人公司經營權


SOOOO 發問於 2006-01-02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債權人欲取得債務人公司經營權之流程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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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此項提問,略與先前取得經營權之情況大同小異,特此為近似內容之回覆。

若依公司法立法意旨解讀,所謂經營權應係指:先於股東會中經選任為董事、組成董事會,此時若能於董事會中取得多數董事席次,則顯然於董事會決議事項中取得優勢,不僅可以選出董事長、日後召集董事會,亦能藉由董事會之多數席次優勢,於各項決議中取得領導地位、或指定總經理人選等,準此,即能實質掌控公司之各項經營層面之實際運作,故稱為取得經營權。

若屬於無持股之外部董事,通常不易於股東會中獲得選任董事時之高額選舉權數,亦即日後於董事會中之影響力相對受限。是以為爭取經營權,首先建議取得公司之決定性之持股比例。如何方能稱之為具有決定性之持股比例,仍以先申請抄錄公司股東名冊,藉以分析股權分配情況而定。取得持股之方式,略有以受讓股份、現金認股,或於公司發行股份時,以對於公司之債權、技術、商譽、公司所需財產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方式抵充而取得股份。

至於債權人是否能以債權作為公司股份,須參考公司是否能於發行新股之際將該債權列為「公司所需財產」抵充股款而定。

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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