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
註冊。
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
,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
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
業交易習慣。
您好,就您所述,可以考慮先向智產局聲請異議或是評定,並且先就對方侵害商標權事實進行蒐證,若有必要可考慮提出訴訟求償,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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