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倘您所買賣之對象為經營網路拍賣之企業經營者,且商品係以寄送之方式,以下就上述買賣二手商品消費爭議為您作初步之建議:
一、 詐欺之規範於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這邊不建議採取刑事告訴,因詐欺之成立需證明賣家有故意施以詐術之主觀意圖,惟賣家於回答是否有瑕疵時,僅以”應該沒有”、”影片沒有的話就沒有等”意圖不明顯且輕微,非一定可以成立該罪,且縱使該名賣家成立詐欺罪,仍需附帶民事起訴才可對您達到效益。
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如果賣家為一般的賣家,那就不會有消費者保護法之問題。
三、 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再按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同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同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四、 綜上,如賣方為經營網路拍賣之企業經營者,您所購入之商品仍於7天以內,且非準則規範例外不適用7天鑑賞期之商品,則您應可以無條件要求賣家退貨返還價金。若已無法退貨或是賣方不適用消保法規定,則應可以適用民法關於瑕疵擔保之規定向對方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另亦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是要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惟這部分若是賣方不願配合,則需要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之,且您亦須舉證賣方有不故意告知瑕疵或是瑕疵於購買前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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