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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在蝦皮賣東西,被寄刑事傳票

在蝦皮賣東西,被寄刑事傳票


林OO 發問於 2021-04-0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大約在2019年6月賣蝦皮的MUKP 素顏霜被告知要求三日內下架幾,保留追訴權,說侵犯商標法,我在第一時間就下架了,後來也沒事,已經過了這麼久,2021年4/5寄了2張刑事傳票,一張我名字,一張我老公的,說要出示貨源說明,要如何處理貨源是從momo 買的,所以是出示發票,還是要請momo 出示證明,正品也會被罰嗎?說明時需要律師陪同嗎?謝謝回覆!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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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您好,就您所述,為避免後續作出不利與已之答辯,致使成罪,可持相關事證在製作筆錄之前與本所討論有無答辯空間或是確認有無協商和解空間,即便有成罪問題也可一併討論有無減刑空間,爭取最大權益。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您好: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假設您置於網路賣場的MUKP產品是由原廠製造的,而且是經由合法方式取得該產品,則可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主張商品之商標權之「權利耗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理論」,而主張無罪。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的意思是:如果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該商品時,商標權人並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假設您於網路賣場上欲銷售的產品是正品且為合法取得的話,則可依此條主張無罪。

建議您可提供購買證明,如您所述的購買自momo之發票等資料,提供予檢察官參考。但仍建議您就案情細節宜尋求專業律師法律意見,尤其在於檢察官偵訊前及偵訊時,有律師陪同將可更保障您不受到誘導訊問。

至於商標法第95條及商標法97條,則是為了打擊仿冒品及盜用他人註冊商標而設,若您銷售的產品非仿冒品,則應無此二條的適用。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若有任何進一步問題,請聯絡本所楊佳陵律師
02-2393-6003
chialing.an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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