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去年2020年8月5日跟9月4日分別到機車人身物品店買了一件12900元的防摔衣和7990元的褲子,訂金當下也全額付完了。
當下給了兩張訂購單,沒有寫交貨的時間。
過了7個月店家能然以疫情嚴重和尺碼較小在國外缺貨嚴重的理由遲遲沒有辦法交貨。
請問能和店家簽訂交貨時間嗎?
若想把訂金拿回來可以嗎?
A: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同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對方於簽約時是否有告知您尺寸及進貨上的問題可能會發生遲延交貨?如果沒有或許可以以上述條文規定,定一定期限要求履約,否則應負遲延責任。
或者另外依據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對方未於合理期間交付貨物,或未善盡告知締約重要資訊以致您陷於錯誤而為締約之表示,應於一年內以存函表示撤銷買賣意思表示,請求返回所受領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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