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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在減肥廣告上買東西但反悔了

在減肥廣告上買東西但反悔了


蔡OO 發問於 2021-03-12 | 高雄 | 其他

Q: 我在減肥廣告上加了一名減重師的line,跟他買了一個東西,但是我父母不同意,所以跟他說沒辦法去拿貨,但他說我一定要去拿貨,如果沒去拿的話就要提告,說我構成詐欺,說要把我的身材照片跟他自己找到的我的正臉照發布到各大網站上。
1.我構成詐欺嗎?
2.如果我沒去拿貨的話他可以提告嗎?
3.他這樣構成恐嚇嗎?
4.我不確定他是不是大陸人,但他傳簡訊的號碼是+86的,那他可以告我嗎?
5.我需要理會他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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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以下就您的問題分述回覆:

1. 本件依您所述應不會構成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需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與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要件,惟本件您無詐欺他人處分財產之意圖,且貨物尚未交付給您,故不成立詐欺;與本件較為相關之法條應為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惟本件之成立要件需有財產上之損害,如您所述本件貨物尚未交付,對方無受有損害,故本件應不會成立刑事相關責任。

2.在雙方買賣契約成立之下,依民法您應有受領東西之義務,若不取貨會構成所謂「受領遲延」(民法第229條),對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並向您要求損害賠償。惟在此類型所造成之損害微小,若是以民事提告的話通常會以和解解決。

3.這邊您可以蒐集證據向警方提出恐嚇罪告訴,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由前所述,對方以散布照片毀壞名譽作為恐嚇,您可以向檢警機關提起告訴。

4.外國人依我國刑、民事訴訟法具有訴訟能力的話,對於涉及本國人並且發生地在本國之案件,依法屬可以提告。

5.建議您可蒐集證據洽詢本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電子郵件: wangys6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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