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以下就您的問題分述回覆:
1. 本件依您所述應不會構成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需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與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要件,惟本件您無詐欺他人處分財產之意圖,且貨物尚未交付給您,故不成立詐欺;與本件較為相關之法條應為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惟本件之成立要件需有財產上之損害,如您所述本件貨物尚未交付,對方無受有損害,故本件應不會成立刑事相關責任。
2.在雙方買賣契約成立之下,依民法您應有受領東西之義務,若不取貨會構成所謂「受領遲延」(民法第229條),對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並向您要求損害賠償。惟在此類型所造成之損害微小,若是以民事提告的話通常會以和解解決。
3.這邊您可以蒐集證據向警方提出恐嚇罪告訴,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由前所述,對方以散布照片毀壞名譽作為恐嚇,您可以向檢警機關提起告訴。
4.外國人依我國刑、民事訴訟法具有訴訟能力的話,對於涉及本國人並且發生地在本國之案件,依法屬可以提告。
5.建議您可蒐集證據洽詢本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電子郵件: wangys613@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