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110年1/11凌晨00:25在蝦皮賣場下訂暖暖包60片,每片價格2元,該賣方於1/12中午11:10來訊息告知因系統有誤價錢從每個4變成2元,提出不補款數量減半出,以及要買方補足差額後才出我下標數量,並附上郵局帳號,另說明若以上二者都不在選擇內,要我撒銷訂單。
我在11:48回覆賣方:系統出錯不是買方問題,他們該找出那裡有問題,而不是轉嫁到買方身上補足差額,或是商品減半寄出,商譽何在。
賣方於12:28回覆:那這邊幫您撒銷訂單
於1/14凌晨02:05正式取消我的訂單。
該公司主張此訂單是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張貼一張消保會截圖第五點第一項,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日內附正常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契約成立。
我的訂單是貨到超商才付款。
要買方補差額在前,取消訂單在後,這樣的賣方真無法討公道嗎!
A:
您好,
對於賣家在蝦皮上刊登的交易資訊,現在有許多部分判決認為屬於「要約之引誘」,也就是他PO在蝦皮上的資訊只是廣告而已,您的下單行為,其實是看到廣告以後聯繫賣家請賣家和你交易,所以賣家可以在收到您的下單資訊以後,再決定要不要跟您交易往來,如果依照這個解釋,則賣家當然可以拒絕出貨、取消訂單。
不過,因為上述見解未必是所有法院一致的看法,建議您仍然可以嘗試聯繫當地消保官協調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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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蕭家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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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s-law.com/summary.php
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 買賣契約已成立
(一) 依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之見解,賣家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或銷售網頁上之商品規格、 價格之表示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二) 於本件中買方於蝦皮下訂暖暖包60片,每片價格2元,縱賣家事後主張因當時系統有誤,而將價錢從每個2元提高到每個4元,仍應認雙方對於每包2元之買賣契約已然成立
二、 網路購物標錯價之責任歸屬
(一)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見解,賣家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之撤銷權,依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賣家對其意思表示錯誤之事由應負舉證之責,職是之故,倘賣家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應依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二) 於本件中,雙方對於每片2元之買賣契約既已成立,賣家即應依債之本旨履行契約之內容,如欲主張標錯價而不受契約之拘束者,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應對其意思表示錯誤之事由負舉證責任外,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認為網站賣家應負舉證責任。如能舉證則可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如無法舉證時,賣家仍應依照原標價負責。
(三) 惟亦有實務見解(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42號民事判決)認為,縱認賣方與買方間有買賣契約存在,然若實際價格與誤載價格,價差頗大,而消費者顯係利用被告之標價錯誤從中獲利,衡量兩造之利益及買方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等情狀,賣家應得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三、 買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91 條:「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受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再此限。」。於本件中,買方因蝦皮網站所標示之價格為而下訂,縱賣家舉證其意思表示有錯誤而撤銷,仍應對受有損害之買方負賠償之責。
四、 綜上所述,針對您所提出的疑問簡答如下:
(一) 買賣契約已成立
本件中縱賣家事後主張因當時系統有誤,而將價錢從每個2元提高到每個4元,仍應認雙方對於每包2元之買賣契約已然成立
(二) 買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因蝦皮網站所標示之價格而下訂,縱賣家舉證其意思表示有錯誤而撤銷,仍應對受有損害之買方負賠償之責。
參考資料:
https://www.law.ntpc.gov.tw/home.jsp?id=028febc48068412d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EV,98%2c%e9%9b%84%e7%b0%a1%2c3242%2c20100311%2c1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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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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