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請問如果有一個人(甲方)在臉書某社團上跟某人(乙方)面交買東西 時間地點價錢都確定好了 但是甲方不但沒赴約 還封鎖乙方臉書 這樣乙方提告得成甲方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內容,雙方就必要之點已達成合意,即已經成立買賣契約,甲方有給付價金和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而乙方則有交付標的物之義務;若甲方未赴約,即有遲延受領標的物之情形,乙方若因甲方受領標的物而生相關損害,得提出損害之相關證明,向甲方請求損害金額。
參考法條: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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