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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未取貨,賣家要提告


MOOO 發問於 2020-12-08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11/19有在一個網站上訂購商品,賣家在11/26寄達超商,但我11/29收到簡訊,
可是人已不在當地無法取件,收到賣家簡訊告知需兩日內取貨,否則須付物流保管費200元,
而該網站並未寫明出貨天數及物流保管費用。

之後又收到賣家說未匯款會依刑法335及339條提出損害告訴。
求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包裝運送費、有價商品在外流通營業損失、律師書信費、出庭交通燃油費。

今天去查訂單發現部分商品缺貨直接被扣除金額,若取貨也與我預期收到的商品數量不同,賣家並未告知。
想請問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保護消費者呢?謝謝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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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果您未領取商品,不會構成任何民、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部分,透過電商平台買賣,是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的通訊交易。依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得在收到商品的7日內無條件退貨。換言之,退貨本來就是消費者的權利,因此,賣方不得要求買方賠償物流費、律師費等費用。刑事責任部分,消費者沒有施用任何詐術,更不可能構成詐欺罪。以上意見,請您參考。

鵬耀法律事務所 
    戴智權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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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0910-94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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