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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違反商標法會被關嗎?


鐘OO 發問於 2006-12-02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你好


我因為在路邊店鋪門口擺攤銷售服飾順便擺售幾個仿包
因此違反商標法案件
於93年8 月被判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
今年6月仍在緩刑期間卻因受某些客戶之託帶回幾個仿冒皮件銷售
再度遭台北地院檢查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主文如下:

xxxx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 使用相同之注射商標之商品而販賣, 處有期徒刑六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参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附件有:
1. 地院檢查署執行傳票
應執行刑罰: 有期徒刑六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應到日期 : 95年12月6日
2. 匯票繳納罰金範例
3.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由於聽朋友提及,親自到署的很可能會被當庭收押服刑,法官會判不得易科罰金,請問這是真的嗎?


過幾天就要報到了,我一直忐忑難安
懇請律師告訴我該怎麼辦?
該不該委託律師?
這樣做來得及嗎?


非常感激您的回覆 !!

瀏覽人數:3065
匿名

律師

A:  您好:
由於您的案件已經確定,進入執行程序,所以,依法已經不能也沒有必要委託律師.
檢察署對得否易科罰金之聲請,係依刑法第41條規定及當時的政策加以審酌,如果不准易科,也不會因為受刑人不到,而有所改變,也就是說受刑人縱使因為當時未到,而得免在當日入監服刑,但檢察署也會因此採取更為強烈,如拘提,甚至通緝的手段,強制受刑人到案服刑.所以,除非有下列須知所規定的情形外,建議您還是本人去聲請比較好,而且重點應該放在如何準備好聲請易科罰金的文件才是.

參考法條:
須知
[二、聲請易科罰金之方法:
(一)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國民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執行科以言詞當庭向檢察官聲請。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在服役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辦理。]
刑法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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