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您好,業者利用第三人誘使消費者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服務),如果契約成立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之商品(服務)可供比較,消費者在無法完全有心理準備下所產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屬於訪問買賣之類型,可知上述婦幼展應有消保法19條之適用,可以主張解約,若對方拒絕可透過律師與對方協商爭取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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