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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單方面提前終止契約通知之效力

單方面提前終止契約通知之效力


陳OO 發問於 2020-09-1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我們是行銷的代理商(有限公司)
有一客戶與我司簽約購買服務,合約走期至明年三月
後來該客戶被併購,在併購前有告知我司會繼續履行合約,卻寄給我司一份「提前終止契約通知」後,便積欠合約所及的服務月費,並主張他們單方面不使用我司服務故拒絕付款
來信請問該「提前終止契約通」效力,以及我司是否可以雙方所簽之合約主張債權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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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本上,除了符合法令對於單方終止契約的規定或符合契約內規定的終止契約條件,單方是沒有權利以意思表示通知他方終止契約的。

法令上單方終止契約的規定舉例如下:
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11條(承攬契約):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如果不符合法令規定,那就要看你們的契約裡面有沒有單方終止契約的約定,還有對方是否符合了終止契約的條件。

如果有權終止契約,那對方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到達後,你們之間的契約就會馬上終止。如果沒有終止權,那對方的意思表示無效,應繼續依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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