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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陳OO 發問於 2020-09-10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在有限公司組織裡面,當股東佔有50% 退股或放棄股份後在公司法中還會有競業條款的限制嗎?
還有在有限公司中有什麼方法可以拆夥。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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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可否就有限公司「股東」主張競業禁止,應先檢視公司章程或當時出資設立公司時之合資契約(如有)是否有無該等規範。若無,因公司法中就有限公司競業禁止的規範為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該條僅是針對「董事」為規範,依您所述,如僅為有限公司之「股東」,應無從依公司法規定主張。
2.關於拆夥部分,可依公司法第111條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出資額轉讓,或依113條及71條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為公司解散;另實務亦肯認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拋棄出資額,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如存證信函),股東如將其拋棄出資額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出資額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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