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方發包一個案子給乙方,案子原定期限為80天,但因為乙方要完成整個案子的必要條件(如相關的硬體,相關的帳號申請)等甲方遲至365天都無法完備,導致乙方無法順利完成,目前甲方也無法完備必要條件,乙方必須要配合甲方準備好的時間點來完成,因當初合約沒有終止條件,只有"如因甲方之延遲所造成者,乙方扣除延遲之時日後,仍應按本工作進度完成之",但工作進度早已無法符合,請問這樣乙方是否沒有任何方法可以終止,只能配合到結束?
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就上所述,乙方仍有義務完成發包工程,惟有無其他終止契約理由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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