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產品交貨4年後,客戶突然向法院提告,說我們的產品有瑕疵,並且宣稱有把產品拿給我們維修,但是越修越糟。這些都是不實指控,我們從來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也沒有收到任何退回的產品。
請問,這樣該如何反制對方呢?
還有民法第277條說明「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請問是否可以幫忙用白話文說明呢?這部份不是很明白,謝謝。
最後,我們是否可以告對方防礙名譽和精神賠償呢?因為,這是無中生有的東西,讓我們精神及情緒受到嚴重的影響。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首先針對您提到的民法第277條,白話的意思就是主張有利自己的內容的話,要負舉證責任。
例如A主張因為借貸關係,B欠A新台幣100萬元,那麼A就要對「有借貸關係且有給付借款」等事項負舉證責任。反之,若B主張早已清償借貸之100萬元,則B就「已清償借款」一事負舉證責任。
當然,這是一個初步的解釋,實務上在舉證責任分配的討論更為複雜,且須視個案情況判斷。
例如勞資訴訟中,因為相關資料多半掌握在資方手中,故勞方常主張此時應由資方負擔舉證責任。
您提到的案例,原則上若您的客戶主張產品有瑕疵且曾請您維修但未修好,則應就「有瑕疵」、「曾經維修未修好」等事負舉證責任。
一般認為提起訴訟是人民的權利,且在法院判決前其主張究竟有無理由,也無法斷定。故若沒有特別的情況,單純訴訟敗訴是不構成妨害名譽或產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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