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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課原民代金


GOOOOOOOO 發問於 2020-07-23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公司得標政府採購案,現因履約期間未僱用原住民被原委會通知要課代金,
請問如實際執行期間並非採購合約上寫的履約期間那麼長,可以具以陳述意見減少應支付的代金嗎?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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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的履約期間之計算,應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規定為計算基準,該條規定如下:
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以投保單位為計算基準;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但下列情形,應另計之:
一、訂有開始履約日或開工日者,自該日起算。兼有該二日者,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二、因機關通知全面暫停履約之期間,不予計入。
三、一定期間內履約而日期未預先確定,依機關通知再行履約者,依實際履約日數計算。
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貴公司實際履行契約的期間,應審視實際上開工日或機關通知履行的其間計算。因此,貴公司可以提出上開法條及相關履約期間的證據,據以向原住民族委員會陳述說明,應能減少應繳交的代金金額。

簡單陳述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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