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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是否構成罪?

是否構成罪?


陳 發問於 2020-07-15 | 臺北 | 其他

Q: 想詢問
7/1打電話請A店家客服說技師來幫忙看冷氣相關問題
7/4 再次打電話給A店家客服詢問何時可以安排時間
1小時候
一個男的打來說7/6可來檢測(只找A店家所以會認為是A店家派來的)
看完後說再安排時間來清理當時報價2500
7/8再次撥打給A店家客服問何時可以來清理得到的回覆是:幫你安排
7/9一個男的打來說7/12可以來
7/12當天來清理收3000,父親不以為意就付了
7/13客服打來說要安排清理,我爸說已經清理過了阿,然後客服就說:3000不可能是他們價格,一直說他們光室內機就2500室外機一樣 室內+室外就5000頂多打折不可能只收3000然後
當天的客服小姐就說,那我們還要收300塊跑路費
當時聽到覺得莫名其妙
我就上網找那店家的評論,把那張店家截圖貼在地方性社團(社團人數約4萬)
就說:
請問有人有這家評價嗎?
把上述不好經驗說出來
包括收費價格那些......
沒多久商家出面回應
說:這價格不可能是他們店的收費方式
後來我也經過細部了解..
得知的答案是
是我這邊找A店家,A店家自己內部流程回報給總公司
第一次來勘察含報價而要收跑路費的那個是:總公司
第二次來清洗的是:A店家
第3次要再收錢的是:總公司
A店家發現我說的那些,雖然不是A店家的收費模式
但是A店家說造成他們困擾,因為那篇詢問文因為有提到收費方式
我照做之後,A店家也要我發篇澄清文
我也照做了,請問這樣會有罪嗎?誹謗的可能嗎?
論一般情況,我只找A店家,會來連絡的而且打留那邊的專屬電話理論上也只有A店家
消費者也不知道 A店家的內部流程報到總公司去
當然會認為一切的一切都代表A店家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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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您所提供的事實描述,您想詢問的可能是您將自己的冷氣清洗消費經驗以網路截圖該店家評論的方式張貼在地方性社團(社團人數約4萬),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此原則上與您在網路社團張貼的截圖或評論文字內容密切相關。分析如下:
一、本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我國的妨害名譽罪章,具有合理評論原則、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
(一)按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二)次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更揭示:沒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的內容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的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域為不實的陳述,達到誹謗他人名譽的程度,始成罪。亦即,有相當理由相信所言為真就不罰。
(三)據此,若您的截圖與貼文描述如同本次的提問內容,且A店家及總公司均使用真實全名全稱,也並不會犯罪。因為店家如何報價?店家是否與其總公司存在服務聯繫上之瑕疵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店家提供之消費服務是否優良?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與公共利益非完全無關。且您所提供的描述:「一般情況,我只找A店家,會來連絡的而且打留那邊的專屬電話理論上也只有A店家。消費者也不知道A店家的內部流程報到總公司去當然會認為一切的一切都代表A店家」應可為您主張相當理由相信您所評論為真之依據。
二、然而,若您的截圖與貼文描述,僅為複製他人之謾罵;則無從判斷您有無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的內容為真實。此況即使您個人確實存在該店家提供有瑕疵服務之消費經驗,仍因為您於網路Po文的內容僅為對於他人之單純謾罵而有涉犯妨害名譽罪章的可能。
三、附帶一提,就我個人近日之冷氣清洗消費經驗相當滿意(清洗4檯室內分離式冷氣機+2檯室外壓縮機+2張King Size床/大床除塵蠻=8300元),等於一檯冷氣機行價大約1500元左右而已,室內機一般是比室外機貴,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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