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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20-07-0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原經營者跑了, 負責人兼清算人將一人有限公司之稅務清算完畢後不知道要去法院聲請清算,後有已離職之員工來告公司要退休金,公司資產負債表負三十多萬,請問要怎麼處理才能順利將公司完全關閉?程序是怎麼跑呢?破產宣告又是什麼? 適合這案件嗎? 因為婚姻關係變成負責人但花光了積蓄還負債卻完全沒有任何收益,遇上這種事情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還請賜教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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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您於清算程序中發現公司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
應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以利進行後續破產程序
若您對於整體清算流程及如何聲請破產之規定不熟悉
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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