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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三區六米巷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20-06-1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們是松江南京站附近的餐館店家,因為去年底不知道這裡是住三六米巷,而誤觸頂下來一個店家做生意,到今年4/10收到都發局的公文才知道不能開餐館,今天剛好商業登記處的公務員來訪查,發現我們還是持續在營業,所以已經開了單子,回都發局就是六萬元的罰單,接下來有三個月的緩衝,下次再來如果繼續營業就是10萬元了。

問題1:如果我在三個月後辦理歇業,換營業登記,統編公司名稱負責人都換掉,如果商業登記處的來訪查,回函給都發局,正常來說因該又是針對新的營登公司在進行重新勸導吧?
還是會用舊有已歇業的營登公司繼續開罰呢?

問題2:因為我們是松江南京商圈附近的店家,附近也有將近30幾家都被同一個檢舉人所檢舉,重點是在地的居民住戶都沒有去檢舉,而是被一個在行天宮站附近的店家報復心態要把全台北市的店家全部舉發走,這樣我們是不是可以一起連署申請暫緩?

謝謝您的答覆!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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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問題1:
依「台北市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出作業程序」規定,第一次違規時處罰的對象是建築物的「使用人」,也就是處罰店家實際經營者;第二次以後處罰對象是「使用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也就是店家經營者跟房東一起罰
因此不建議更換營業登記後繼續營業,因為如果實際經營的人是一樣的,那仍然是按先前次數累加罰鍰;縱使市政府認為店家確實換了人經營,房東仍然還是會按過去的次數累加處罰,這樣店家也會受到來自房東的壓力
另外,市政府不需經過勸導就能開罰,勸導只是一種柔性政策,況且您的情況是同一個房子多次違反規定,市政府很有可能不再勸導直接開罰,除有特殊狀況外,基本上不會有所謂重新勸導的程序。

關於問題2:
依「台北市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出作業程序」規定,第一次受罰後如果確實難以按時停止使用,可以申請延長,並且要檢附難以延長的事由證明,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僅限延長一次。
若要與附近店家連署,可以一起提出申請延長的申請書,將連署名單作為相關證明附在申請書後面,可能可以爭取行政機關給予較長的延長時間,但延長仍然不會超過三個月(連同原來三個月期限就是共六個月),如果尋求民意代表陳情,建議邊訴願邊陳情可能還有機會延長使用,不過,如果持續被檢舉且法規未解套,建議您還是更換地點營業或暫停營業較佳。
另外,若您真的搬遷,因該地點依法無法營業,依民法可向房東終止提前租約,取回押金。關於營業損失及裝修成本問題,亦得依您租約與房東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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