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若公司股東與銀行有債務問題,已發執行命令如下:
*扣押第三人之每月應領處分、薪資、業務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任職期間所得支領各項薪資、業務所得債權予以扣押。
*業務所得債權金額未超過17516元,請毋庸扣押。
請問,若股東在第三方(股份有限公司)中擔任監察人並未任職職務/實際經營權,目前僅有107年度分配股利(108年度尚未申報),
1.銀行(債權人)是否僅能扣押營利所得之股利呢?
2.後續會以第三方作為被告,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假扣押第三方名下財產(出資額/總資產)及調閱第三方資產負債表,以便進行拍賣程序清算債務人之股權嗎? 謝謝回答
A:
就您所提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1.要先說明的是,您所引用的法院執行命令是我們一般俗稱的扣薪命令,也就是說法院希望公司將對於要給付給債務人薪資類型的錢不要發給他,所以著重的點會在於這筆錢的性質是不是跟薪水相似。一般來說,如果監察人沒有固定支薪的話,因為多僅有車馬費,所以不會超過這個執行命令所提到的一萬七千多元。所以對於這個執行命令,貴司應該進行異議,並告知現沒有應給付的薪資,又或者以金額過低,所以沒有代為扣押。
2.回到您的問題1.,這個要等法院出另外的公文來扣押,公司才需要去扣這個部分的營利所得股利,因為在法律上,薪資跟股利是不同的狀況,這是會用另外的扣押命令來做執行的。
3.您提到的問題2.,這個部分會是由法院出扣押命令來扣債務人在公司的出資額,之後法律程序是會做拍賣,而要拍賣的話,則會請公司提供資產負債表,又或者是由法院去向主管機關調取,好讓鑑定單位可以確認這個出資額到底現在還有多少價值。而在這樣的程序下,除非公司否認債務人有出資額,又或者是不配合提供資產負債表,否則原則上債權人是不會另外去對公司提告的,這點可請公司不用擔心。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若有任何其他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瀛睿律師事務所-高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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