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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股


蔡 發問於 2020-05-17 | 高雄 | 製造業

Q: 請問個位律師
因先生與家人合夥共三人 有限公司,先生是股東,公司開始經驗就有董事及先生全程負責公司所有一切,公司銀行開戶先生也有提出印章(用於公司所有銀行支出用印),於3月下旬二位股東提議開會,因當初理念不合董事有提出7/31盤點結算,先生提出退股(也有提到公司所有機器設備分三等份)二位也答應,於上個月二位股東請律師寫存證信函提開會通知,因先生有回覆無法參加(順便提到5/31公司離職,要求公司盤點結算)可是二位(董事及股東)自行開會,開會結果提到(1.撤銷先生印鑑章。2.先生離職後不可過問干涉公司所有一切業務(因先生離職後也自行創業經營項目與原本公司一樣)3.公司不答應結算。),公司內外帳都沒作盤點結算。那先生後續因該如何處理才有利
詢問事項有不清楚請見諒。
請各位律師給小弟一個意見,謝謝您們的支持與回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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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
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
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
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
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
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
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你好,目前台端若要退股,必須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否則只能透過公司解散或是出資額拋棄或是減資,而就你們所述有無相關合法理由主張,你們可持當初股權協議書以及相關書面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由於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因此僅能透過出資額轉讓的方式脫離股東身分
此外除非公司進行解散清算,否則亦無結算公司財產的問題
因此目前先生仍該公司股東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公司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釐清目前權利義務關係,以利律師分析後續應如何應對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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