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將自己不需要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才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買家發生爭議,無《消保法》之適用。上述情況不適用消保法,請問當與買家發生爭議,買家喊要購買又取消,確定跑單了是要以民事還是刑事的方向來處理?
A:
如果是取消訂單,也就是解除契約,除非在一開始訂約時有違約金的約定,可以依照違約金的約定來請求賠償,若無違約金的約定,要追究民事法律責任,就必須舉證因買家解除契約而照成多少損害。至於刑事責任,比較難以成立。
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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