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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身用品擴張解釋


TOOOOOOOOO 發問於 2020-05-11 | 臺北 | 其他

Q: 線上買了眼罩會壓迫眼睛以及耳朵,但商家不給退,說是屬於貼身用品,但實務上並不如同商家所說的是屬於貼身用品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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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謹提供初步意見供您參考:
一、依據您述,您所購買之「眼罩」係於線上所購買,根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線上或網路交易通說係屬通訊交易,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合先敘明。
二、然查,根據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商品或服務,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得解除契約或退貨,然同條設有但書之例外規定:「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三、是以,您於網路上所購買之商品,如果是屬於行政院所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得於網站明確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準此,設若商品係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且企業經營者已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依法得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
四、您所述之「眼罩」商品,參諸「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解釋上可能會屬第6款「個人衛生用品」,設若屬於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依法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又「眼罩」商品是否屬於「個人衛生用品」,因目前法院實務上尚無裁判可供參酌,惟參諸該條立法意旨第6款係「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解釋上,因眼罩會與眼睛接觸,且眼睛可能會有分泌物產生,從寬認定仍有可能會遭認定屬「個人衛生用品」。
謹提供初步意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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